重申實驗室「危害性化學品清單」填報相關規定(回報期限至每年5月及11月底前)
2021/03/19
說明:
一、實驗室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填報相關規定:
(一)、「危害性化學品清單」實驗室凡有新增、使用及廢棄化學藥品時,均需填報記錄並放置於實驗室現場備查,填報內容如毒性化學物質、毒品先驅化學品及一般化學藥品(包括實驗之食鹽、培養基、固態或液態等物質),清單順序應與「安全資料表(SDS)」順序對應,如附件一。
(二)、於每年5月及11月底前,實驗室負責人及系主任簽核後,掃瞄電腦檔繳交至工安室存檔備查。
(二)、於每年5月及11月底前,實驗室負責人及系主任簽核後,掃瞄電腦檔繳交至工安室存檔備查。
二、法令依據:環保署「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」、「毒品危害條例第三十一條」、「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」、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教育部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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